澳门新葡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零刺青|
澳门新葡萄新京智能家居ღ★✿,机房建设ღ★✿!澳门新葡萄新京官网(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ღ★✿、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ღ★✿,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ღ★✿,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ღ★✿,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零刺青ღ★✿,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ღ★✿,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ღ★✿,根据宪法零刺青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ღ★✿、倡导科学方法ღ★✿、传播科学思想ღ★✿、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ღ★✿。
开展科普ღ★✿,应当以人民为中心ღ★✿,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ღ★✿、面向经济主战场ღ★✿、面向国家重大需求ღ★✿、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零刺青ღ★✿,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ღ★✿,推动形成崇尚科学ღ★✿、追求创新的风尚ღ★✿,服务高质量发展ღ★✿,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ღ★✿。
第四条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ღ★✿,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ღ★✿。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ღ★✿,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ღ★✿、统筹部署ღ★✿,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ღ★✿,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ღ★✿。
第五条科普是公益事业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ღ★✿。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ღ★✿,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ღ★✿、政治ღ★✿、文化ღ★✿、社会ღ★✿、生态文明建设ღ★✿,构建政府ღ★✿、社会ღ★✿、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ღ★✿。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ღ★✿,扶持革命老区ღ★✿、民族地区ღ★✿、边疆地区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ღ★✿,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ღ★✿,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ღ★✿,推进乡村振兴ღ★✿。
第六条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ღ★✿,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ღ★✿,遵守科技伦理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ღ★✿。
第七条国家机关ღ★✿、武装力量ღ★✿、社会团体ღ★✿、企业事业单位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ღ★✿。
第八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ღ★✿,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ღ★✿,依法兴办科普事业ღ★✿。
第十一条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ღ★✿,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ღ★✿,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ღ★✿,养成文明ღ★✿、健康ღ★✿、绿色ღ★✿、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ღ★✿,提高劳动ღ★✿、生产ღ★✿、创新创造的技能ღ★✿。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ღ★✿,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ღ★✿,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ღ★✿。
第十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ღ★✿,实行政策引导ღ★✿,进行督促检查ღ★✿,加强统筹协调ღ★✿,推动科普工作发展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ღ★✿,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ღ★✿。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ღ★✿,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ღ★✿,组织开展群众性ღ★✿、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ღ★✿,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ღ★✿,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ღ★✿,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ღ★✿,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ღ★✿。
第十八条工会ღ★✿、共产主义青年团ღ★✿、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ღ★✿。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ღ★✿,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ღ★✿,加强科学教育ღ★✿,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ღ★✿,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ღ★✿。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澳门新葡萄ღ★✿,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ღ★✿,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ღ★✿,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ღ★✿,提供必要保障ღ★✿。
中小学校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ღ★✿、校外资源ღ★✿,提高科学教育质量ღ★✿,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ღ★✿,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ღ★✿,培养科学思维ღ★✿、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ღ★✿。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ღ★✿,加强科学启蒙教育ღ★✿,培育ღ★✿、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ღ★✿。
第二十一条开放大学ღ★✿、老年大学ღ★✿、老年科技大学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ღ★✿、网络通信ღ★✿、智能技术ღ★✿、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ღ★✿,提升老年人ღ★✿、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ღ★✿、识别和应用等能力ღ★✿。
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ღ★✿、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ღ★✿、教师开展科普活动ღ★✿,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ღ★✿,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ღ★✿,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ღ★✿,促进科技研发ღ★✿、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ღ★✿。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ღ★✿,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ღ★✿。
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ღ★✿,向公众开放实验室ღ★✿、生产线等科研ღ★✿、生产设施ღ★✿,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ღ★✿。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ღ★✿,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ღ★✿。
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ღ★✿、电影ღ★✿、广播电视ღ★✿、文化ღ★✿、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ღ★✿。
综合类报纸ღ★✿、期刊ღ★✿、广播电台ღ★✿、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ღ★✿;电影ღ★✿、广播电视生产ღ★✿、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ღ★✿、发行和播映ღ★✿;书刊出版ღ★✿、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ღ★✿、发行ღ★✿;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ღ★✿。
第二十六条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ღ★✿,围绕科学生产ღ★✿、文明健康生活ღ★✿,发挥农村科普组织ღ★✿、农村学校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作用ღ★✿,开展科普工作ღ★✿,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ღ★✿。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ღ★✿、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ღ★✿、农民教育培训机构ღ★✿、农村专业技术协(学)会以及科技特派员等ღ★✿,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ღ★✿,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ღ★✿。
第二十七条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利用当地科技ღ★✿、教育ღ★✿、文化ღ★✿、旅游ღ★✿、医疗卫生等资源ღ★✿,结合居民的生活ღ★✿、学习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ღ★✿,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零刺青ღ★✿,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零刺青ღ★✿。
第二十八条科技馆(站)ღ★✿、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ღ★✿,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ღ★✿。图书馆ღ★✿、博物馆ღ★✿、文化馆澳门新葡萄ღ★✿、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澳门新葡萄ღ★✿。
公园ღ★✿、自然保护地ღ★✿、风景名胜区ღ★✿、商场ღ★✿、机场ღ★✿、车站ღ★✿、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ღ★✿,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澳门新葡萄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ღ★✿,鼓励新颖ღ★✿、独创ღ★✿、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ღ★✿,提升科普原创能力ღ★✿,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ღ★✿。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科普产业ღ★✿,鼓励兴办科普企业ღ★✿,促进科普与文化ღ★✿、旅游ღ★✿、体育ღ★✿、卫生健康ღ★✿、农业ღ★✿、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ღ★✿。
第三十一条国家推动新技术ღ★✿、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推广ღ★✿,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零刺青ღ★✿、新知识开展科普ღ★✿,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ღ★✿,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ღ★✿,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ღ★✿。
第三十二条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ღ★✿,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ღ★✿,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ღ★✿,增进公众理解ღ★✿、认同和支持ღ★✿。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自然灾害ღ★✿、事故灾难ღ★✿、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ღ★✿、救援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ღ★✿,加强应急科普资源和平台建设ღ★✿,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ღ★✿,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ღ★✿。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ღ★✿、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ღ★✿,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ღ★✿,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ღ★✿。
第三十五条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ღ★✿、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ღ★✿、科学性ღ★✿,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ღ★✿。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ღ★✿。对传播范围广ღ★✿、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ღ★✿,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ღ★✿。
第三十七条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ღ★✿、参与国际科普活动ღ★✿,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ღ★✿,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ღ★✿,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ღ★✿。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ღ★✿。
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ღ★✿,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ღ★✿,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ღ★✿。
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ღ★✿,提升科普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ღ★✿、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ღ★✿,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ღ★✿。
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ღ★✿、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ღ★✿,培养科普专业人才ღ★✿。
第四十三条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ღ★✿、激励机制ღ★✿,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ღ★✿、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澳门新葡萄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ღ★✿。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ღ★✿,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ღ★✿,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ღ★✿,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ღ★✿。
第四十五条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ღ★✿,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ღ★✿,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ღ★✿。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ღ★✿,发展数字科普场馆ღ★✿,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ღ★✿,加强与社区建设ღ★✿、文化设施融合发展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ღ★✿,应当将科普场馆ღ★✿、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ღ★✿;对现有科普场馆ღ★✿、设施应当加强利用ღ★✿、维修和改造升级ღ★✿。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ღ★✿、设施建设给予支持ღ★✿,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评估零刺青ღ★✿,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行ღ★✿。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ღ★✿,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ღ★✿,常年向公众开放ღ★✿,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ღ★✿,并不得擅自改为他用ღ★✿;经费困难的ღ★✿,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贴ღ★✿,使其正常运行ღ★✿。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ღ★✿,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ღ★✿、教育ღ★✿、文化ღ★✿、旅游ღ★✿、医疗卫生ღ★✿、体育ღ★✿、交通运输ღ★✿、应急等设施开展科普ღ★✿,并设立科普画廊ღ★✿、橱窗等ღ★✿。
第四十七条国家建设完善开放ღ★✿、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ღ★✿,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ღ★✿、高等学校零刺青ღ★✿、职业学校ღ★✿,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ღ★✿,为公众了解ღ★✿、认识ღ★✿、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便利ღ★✿。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ღ★✿。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ღ★✿,用于资助科普事业ღ★✿。
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ღ★✿;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ღ★✿、设施的ღ★✿,依法给予优惠ღ★✿。
第五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ღ★✿,除涉密项目外ღ★✿,应当结合任务需求ღ★✿,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ღ★✿,充分发挥社会效益ღ★✿。
第五十二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ღ★✿、学校ღ★✿、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ღ★✿,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ღ★✿。
第五十三条科普经费和组织ღ★✿、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ღ★✿,应当用于科普事业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ღ★✿、截留ღ★✿、挪用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制作ღ★✿、发布ღ★✿、传播虚假错误信息ღ★✿,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ღ★✿、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克扣ღ★✿、截留ღ★✿、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ღ★✿。
第五十六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五十七条骗取科普表彰ღ★✿、奖励的ღ★✿,由授予表彰ღ★✿、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ღ★✿,收回奖章ღ★✿、证书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ღ★✿,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